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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涉法涉诉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08:13:07  浏览次数: 字号:[ ]

平顶山学院涉法涉诉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涉法涉诉事项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涉法涉诉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法涉诉事项是指我校在办学过程中发生的,以我校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等涉及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认定方面的事项。

我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事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涉法涉诉事项直接影响我校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学校各部门应本着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有关工作,努力避免涉法涉诉事项的发生。对发生的涉法涉诉事项应充分重视,及时依法合理处置,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  涉法涉诉事项责任管理

第四条  学校涉法涉诉事项管理实行校长办公室归总管理、牵头协调,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法制工作校领导和业务部门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分管主任、法制科负责人)、法律顾问等为成员的涉法涉诉事项处理专项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专项工作组负责沟通协调相关部门,组建涉法涉诉事项处理团队,对涉法涉诉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涉法涉诉事项处理意见,对涉法涉诉事项承办人给予全程指导等。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涉法涉诉事项管理制度;

(二)统一接收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及其他各类涉法涉诉文件;

(三)负责涉法涉诉文件的传阅与签批;

(四)统筹协调涉法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或其他处置工作;

(五)建立学校涉法涉诉事项处理工作台帐;

(六)根据涉法涉诉事项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事项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供涉法涉诉事项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参与涉法涉诉事项处理讨论;

(三)建立本部门涉法涉诉事项台账;

(四)根据涉法涉诉事项处理所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涉法涉诉事项处理的参与者要恪守保密原则,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涉法涉诉事项有关信息。

第三章  涉法涉诉事项处置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在收到涉法涉诉事项的法律文件后,应立即向专项工作组长批报相关文件,同时通知涉法涉诉事项涉及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专项工作组长意见,立即成立该涉法涉诉事项处理工作组;业务部门除负责人参加工作组外,同时要明确本部门涉法涉诉事项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校长办公室批转的涉法涉诉事项法律文书后须按要求尽快备齐相应涉法涉诉事项材料。

第十一条  涉法涉诉事项承办人员要按照专项工作组研究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积极与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涉法涉诉事项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校长办公室和法律顾问,以便及时调整涉法涉诉事项处理策略。

第十二条  对需要提起上诉的涉法涉诉案件,业务部门应于法律文书送达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报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校长办公室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认为需发起仲裁或诉讼的事项,须报经主管法制工作校领导和业务部门主管校领导决定。学校主动发起的仲裁或诉讼,亦应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涉法涉诉事项及处理结果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涉法涉诉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涉法涉诉事项承办人员和法律顾问在涉法涉诉事项处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学校各部门、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拖延。

第十七条  对涉法涉诉事项处理过程中涉嫌或已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我校任何工程或项目。

第十八条  如涉法涉诉事项承办人、参与处理者因不作为、乱作为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涉法涉诉事项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追责。

第五章  涉法涉诉事项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已办结的涉法涉诉事项案件,涉法涉诉事项承办人应在15日内完成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并将案卷交校长办公室存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告知书、决定书、裁定书等。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涉法涉诉事项案卷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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