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上级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考察调研、学术活动、兄弟院校学习交流、协调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我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党办”和“校办”以下简称“两办”)。涉及学校全面性工作的重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党办或校办负责安排,其他一般性公务活动,由对口或相关业务单位、部门负责安排。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接待单位须凭对方的公务活动信函、通知等,如实填写《平顶山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口或相关单位、部门安排的公务接待,须事前报“两办”备案。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学校在校内设立公务灶。公务接待对象原则上在公务灶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按上级要求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口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地毯,不摆放鲜花、水果等。接待对象在校内调研、考察等活动原则上由学校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陪同,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学校不予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或大型会议确需用餐者,一律安排自助餐。
第十条 学校公务活动的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公务活动一般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学术活动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即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单位负责结转,凭接待凭证据实报销,不得积压。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会议通知、情况说明等)和接待消费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审计处要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两办”应当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向学校汇报,并报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处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逐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邀请的公务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两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平顶山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编号:
来客单位 事由 来客人员(姓名及职务) (可另附页)陪客人员(姓名及职务) (可另附页)接待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 月 日学校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平学院办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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