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6〕53号),现就签订校企(校地)合作协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主持签订的合作协议
(一)凡涉及以下合作单位的重要合作项目,合作模式为校级合作,由学校主持签订合作协议。
1.地方政府及其职能机构;
2.大型国有企业;
3.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
4.高校;
5.其他学校认为的重要合作单位。
(二)工作程序
1.由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对方进行洽谈,初步拟定合同(协议书);
2.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地方合作项目申报表》,附草拟合同(协议书),报送地方合作处,由地方合作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拟定的合同(协议书)经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由地方合作处组织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4.报主管校长审核;
5.报校长审核;
6.由学校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
二、二级学院主持签订的合作协议
(一)凡以以下项目作为主要合作内容的,合作模式为二级学院合作,由二级学院主持签订合作协议。
1.学生实习、见习;
2.创新创业教育;
3.本校教师专业技能提升;
4.外部单位来校培训;
5.科技类、文化类小型服务项目;
6.其他学校认为可由二级学院独立实施的合作项目。
(二)工作程序
1.由二级学院与对方进行洽谈,初步拟定合同(协议书);
2.二级学院填报《地方合作项目申报表》,附草拟合同(协议书),报送地方合作处,由地方合作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拟定的合同(协议书)经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由地方合作处组织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4.由学校向二级学院下达《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5.由二级学院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
三、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勇于“走出去”开拓空间、“请进来”深化合作,探索新形势下推进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
2.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尽职尽责,认真组织调研和洽谈,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有利于学校发展作为立脚点,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
3.合作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合作内容,认真落实合同(协议书)条款,确保合作工作落到实处;
4.地方合作处作为校企(校地)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推动地方合作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地方合作项目申报表
附 件
地方合作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合作项目名称 合 作 单 位 基 本 情 况合作单位名称 产业属性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注册地点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姓 名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校内合作单位 合 作 项 目 基 本 情 况合作项目概述:(含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单位投入、占用学院资源情况、项目运行时域和预算、预期成果等方面。)
校内合作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校内专家论证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地方合作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学 校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合作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合作单位基本情况栏目中,只需填写合作
单位名称一栏即可。 (平学院行〔2016〕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