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河南省完成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一)学校领导公务用车;
(二)学校重要公务活动用车;
(三)学校离退休老干部用车;
(四)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情况等用车;
(五)学校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学校公务用车(含原后勤总公司车辆和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用车)由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相对固定,其他校领导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由校办统一调配。
(三)公务用车出市(平顶山市区)须报经校办填写《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并由用车人签字。未经同意,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如特殊情况不能在出车前办理出车手续的,司机要电话报告校办,并在出车回来后补办手续。
(四)公务用车不执行公务时要统一停放在办公楼前指定区域,禁止将公务车停放在私人住所附近。节假日期间,除因公外出,所有公务用车都要封存。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出入娱乐场所、高消费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
三、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燃油和高速路通行费由校办统一办理加油卡、高速公路ETC卡,一车两卡(加油卡、ETC卡)绑定,不再单独报销燃油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
(二)车辆燃油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按实际运行需要核拨,由校办直接划拨到相应车辆加油卡和ETC卡。校办要加强对车辆燃油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监管,在划拨车辆燃油费或高速公路通行费时及时登记公里数,并按百公里核算基数(根据各车实际情况,以历年油耗平均值作为百公里油耗基数)比对核算。如发现油耗明显高于百公里油耗核算基数,超出部分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扣发相应补助或工资)。
(三)车辆保险由校办统一办理;车辆年审由司机本人办理,年审费用据实报销。
(四)所有车辆要逐月登记行车里程数,编制费用核算报表。
四、公务用车保养维修管理
(一)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对车辆的购置票据、技术参数(说明书)、司机信息、行驶里程、保险信息、保养维修、年审等,逐项登记建档。对档案不全或未建档的车辆应逐一跟踪完善,做到对每辆车的车况都有据可查。
(二)要与年检(审)结合起来,定期、不定期对车辆进行安检,排查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三)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保养维修。车辆出现故障,司机本人又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司机班班长报告,及时报修。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四)车辆维修实行会审制度。校办成立由校办主管车辆负责人、司机班班长和驾驶员等人组成的会审小组。司机提出维修项目后,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提出维修意见,核定维修费用数额。核实后,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校办主要负责人审批。费用超过5000元的,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司机凭《车辆维修申请单》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申请单》作为与修理厂结帐的依据。未经校办批准自行维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车辆外出期间发生故障不能到定点维修厂修理的,司机要及时报告校办,经校办主管车辆负责人同意方可维修。返回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六)车辆更换机油、三芯、轮胎、电瓶等有明确行驶里程要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规定的行驶里程数。
五、车辆驾驶员管理
(一)校办成立公务用车司机班,具体负责司机的考勤、考核、工作量计算和日常管理等。
(二)每辆公务用车固定专职司机,未经批准禁止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办安排调配。
(三)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行车安全负责。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章驾车、故障行车等危险行车。因司机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
(四)司机有事请假或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调整驾驶车辆,要向班长请假或说明,经同意后调整备案。
(五)如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司机要立即报告校办,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拨打110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施救。
(六)禁止司机驾驶公务用车上下班。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遵从新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平学院行〔2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