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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4 14:5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平顶山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不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承办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承办单位”是指代表学校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及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采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印制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名称应完整规范,禁止仅以“合同”作为合同名称。

第七条  起草合同前要进行谈判,谈判情况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学校法律顾问配合承办单位参加谈判。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并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真实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和利益,是否存在风险;

(四)必要时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九条  重大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合同)由承办单位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业务关联单位进行审核、会签。

重大合同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标的额、涉及学校利益大小等情形报请主管校领导,确定为重大合同的应组织专题审核;

(二)承办单位按照主管校领导的意见,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业务关联单位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需要修改或需要与合同对方进一步协商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并进行复审;

(四)重大合同或经审核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事关学校发展大局的重大合同,还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五)承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复审会签意见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根据授权签订或提请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条  一般业务性合同,由承办单位参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组织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形式签订合同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合同签订实行统一授权。所有合同的签订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主管校领导、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或以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所产生的后果由签订合同的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实行归口管理。下列单位和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负责:

(一)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与人事、劳动用工有关的合同;

(二)科研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有关的合同。学校对纵、横向科研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基础设施修缮工程与绿化工程合同,修缮与绿化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咨询等委托服务合同,学校公房(住宅)和社会化学生公寓的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其他后勤服务合同;

(四)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教务处负责学校与校外单位建立人才培养与教学实习基地、教材采购及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同;

(六)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维修保养等相关合同;

(七)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

(八)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对学生资助的合同及其它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合同;

(九)团委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合同;

(十)国际交流处负责学校与国(境)外地区合作办学与交流合同及其他涉外(外事)相关合同;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合作建立校外办学站(点)等合同;

(十二)图书馆负责纸质、电子图书、期刊及数据库等文献资料和相关设备的采购合同。

(十三)其他单位和部门或其他特定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主管校领导或经办单位负责人后签订。

第十四条  所有合同在履行完审核会签程序后统一归经校长办公室(法制科)报校长(学校法人代表)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

第十五条  签订的各类采购、服务类合同,加盖“平顶山学院经济合同章”(含骑缝章);学校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人事聘用协议,加盖“平顶山学院”印章(含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第十六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及时跟踪、督促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因情势变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变更合同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变更的一般业务性合同由各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变更或补充内容,并由原签订人签订;

(二)变更合同导致合同标的额显著增大或者合同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变更方式、审核确定变更的内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校长授权由原签订人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处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对需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单位应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召集相关部门组成合同纠纷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持有的原始合同文本不得少于两份。一份由承办单位留存,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应及时将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另一份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及时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加盖合同印章时即留存)。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编号应体现业务属性和时间特点,由校长办公室(法制科)根据合同内容统一编制。

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

同一份合同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的,根据上款规定,按签订时间顺序编号。

第六章  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承办单位未调查、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合同编号体例

3.合同签订流程

4.合同审核会签表

 

附件1

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现任职务:平顶山学院校长

受托人:        现任职务:平顶山学院  

 

兹委托并授权       ,代表平顶山学院签订《                     》。

授权期限:此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或委托人书面撤销受托人的代理权之日止。

 

 

 

                         委托人:

                                    

 

附件2

合同编号体例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编号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制,一般如下对应:

1.基建类合同:“JJ年月日顺序号”,如JJ2016050201

2.后勤类合同:“HQ年月日顺序号”,如HQ2016050201

3.人事类合同:“RS年月日顺序号”,如RS2016050201

4.科研类合同:“KY年月日顺序号”,如KY2016050201

5.教务类合同:“JW年月日顺序号”,如JW2016050201

6.实验仪器类合同:“SY年月日顺序号”,如SY2016050201

7.合作办学类合同:“HZ年月日顺序号”,如HZ2016050201

8.学生类合同:“XS年月日顺序号”,如XS2016050201

9.外事类合同:“WS年月日顺序号”,如WS2016050201

10.图书类合同:“TS年月日顺序号”,如TS2016050201

11.成教类合同:“CJ年月日顺序号”,如CJ2016050201

…………

 

附件3

合同签订流程

立项   承办单位组织谈判、起草合同    承办单位会同校长办公室组织审核、会签   校长办公室报校长签订或授权签订  

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留存并按年度移交综合档案室

 

附件4

合同审核会签表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主体

甲方

 

金额

 

乙方

 

丙方

 

承办单位

意见

 

法律顾问

意见

 

相关单位

意见

 

 

校领导意见

 

 

 

法人代表

意见

                         

      

 

 (平学院行〔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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