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平顶山学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实党委决定事项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方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二)研究落实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并作出具体工作部署。
(三)研究依法治校工作,讨论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改革措施。
(五)研究解决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后勤保障、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对外合作交流、安全稳定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需要提交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七)听取行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汇报。
(八)研究其他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前送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决定是否上会或批准授权解决。
第五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有关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有明确的建议方案。经沟通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评估;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不临时动议。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报经校长同意。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校长办公室提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应参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由校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内容,可邀请相关校领导参加。校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它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指定。
第十一条 会议一般情况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提交议题和分管工作的校领导须出席。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分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除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外,其它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校长办公室通知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相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校各党政领导。必要时可增发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简明扼要汇报,提出建议方案;出席会议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充分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对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个别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通过正常程序向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重大问题,可暂缓作出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基本达成一致再提交会议研究,或报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到会议成员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召开前后,会议的议题、作出的决定,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或报告。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决议一经形成,必须贯彻执行,由主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校长报告,或提议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对未能按时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尚未作出决定的事项,或已经作出决定但暂时需保密的,在会议纪要印发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外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