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凡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最后由院长作出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主管副院长直接对院长负责,在其分工和院长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凡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汇报,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应注意通气协调。
三、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对主管副院长负责,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凡属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决不许推诿,更不能推给主管副院长;凡学校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及时反馈情况;坚决杜绝拖着不办或顶着不办的现象。
四、行政工作要强化制度意识,实行制度管理。制度的订立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制度一经订立,都要按制度办事,任何个人不得违反制度擅自表态和批条子。
五、行政工作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凡欲接受某种意见、解决某个问题,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感情用事。
六、行政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任何部门不准利用管理职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好处,特别是管人、管财、管物的部门,尤其要加强廉政建设。
七、行政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行政各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勤政务实,谦虚谨慎,节俭奉公,讲求礼貌,服饰整洁。
(平学院行〔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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